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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不完善!申万宏源证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收到监管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1 22:31:35    来源:半岛都市报
导读

半岛全媒体记者 张林盛 文鸿飞近日,青岛证监局发布2021年第10号监管措施,就申万宏源证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所暴

半岛全媒体记者 张林盛 文鸿飞近日,青岛证监局发布2021年第10号监管措施,就申万宏源证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所暴露出的问题公布《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显示,经查,青岛证监局发现申万宏源证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营业部前经纪人的笔记本电脑通过营业部无线网络进行证券交易委托的情形,上述证券交易委托涉及其名下多名客户,营业部对此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管控。二是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填写签署日期及客户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协议签署、使用不当等情形。上述行为反映出申万宏源证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八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五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申万宏源证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申万宏源证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青岛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决定》最后表示,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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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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