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财经讯 8月10日消息,中化金茂物业长沙分公司新增3份裁判文书,案由均系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李某,被告为中化金茂物业长沙分公司、上海市对外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案件起因系,2018年1月15日,中化金茂物业长沙分公司与上海对外公司订立《业务外包服务合同》,李某(乙方)与上海对外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上海对外公司将李某安排至中化金茂公司工作。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长期夜班以及受工作噪音影响导致头晕、失眠、视力、听力等异常,李某因而向中化金茂物业长沙分公司提起病假并至医院就医。
中化金茂物业方工程部副经理于2019年2月2日上午向李某发送了2月份排班表,并告知李某:“按2月份排班时间过来上班,如果不能及时过来请提前请假,上月病假单已经帮补了请假”等。2019年1月31日,上海对外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其违反了中化金茂物业公司制度。李某因上述理由将中化金茂物业长沙分公司、上海市对外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且李某在医院就医期间已通过微信向中化金茂公司人事专员、部门负责人请假,且中化金茂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其已补请1月份休假事宜,故不构成无故旷工。且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上海市对外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原告李某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上海市对外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工资59178.38元、医疗费2000元,合计61178.38元;且被告中化金茂物业长沙分公司对被告上海市对外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此后,中化金茂物业长沙分公司曾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须向被告李某支付工资差额、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均被法院驳回。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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