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2日电 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迎丰股份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迎丰股份12日公告披露,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2021年3月25日,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121.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6.3%,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公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了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直至2021年6月19日才补充披露了《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证监局认为,迎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傅双利、时任董秘兼财务总监王调仙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及傅双利、王调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要求,迎丰股份、傅双利和王调仙在收到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天眼查显示,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纺织品的印染加工业务,主要包括针织面料印染和梭织面料印染两大系列。
二级市场方面,迎丰股份12日收盘报8.52元/股,与11日收盘价持平。(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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