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众和锦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众和锦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管理的个别私募基金未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关于投资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已生效议案文件,未谨慎勤勉履行有关约定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众和锦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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