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河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实施责令改正并
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河南证监局发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印章管理不规范,财务专用章部分用印记录未登记,办公室印章部分用印记录仅由经办人签字,无批准人签字;客户资料管理不严格,部分客户资料中项目未勾选、客户未签字、日期签署不准确,部分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未明确服务内容、未签署日期;客户交易区监控覆盖不全,录像保存不完整;空白凭证管理不规范;在投资顾问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完善等。
上述事实反映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内控和合规管理不完善,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等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河南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杨青实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杨青在担任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印章管理不规范,财务专用章部分用印记录未登记,办公室印章部分用印记录仅由经办人签字,无批准人签字;客户资料管理不严格,部分客户资料中项目未勾选、客户未签字、日期签署不准确,部分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未明确服务内容、未签署日期;客户交易区监控覆盖不全,录像保存不完整;空白凭证管理不规范;在投资顾问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完善等。
上述事项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等规定。杨青作为时任分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
认定杨青(身份证号:412901********2003)为不适当人选,自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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