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广西证监局披露关于对贺州速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截至2021年4月30日,贺州速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贺州速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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