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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铜财务公司违法被罚 为江西铜业子公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31 12:19:05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1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西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汇检罚〔2021〕52号)显示,江西铜业集团财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1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西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汇检罚〔2021〕52号)显示,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财务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铜财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中总说明的第九条;《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中第九条以及第二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表示,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四)项,对江铜财务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6.00万元、3.00万元,合计9.00万元人民币罚款。 

江铜财务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是2006年11月27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经鹰潭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亿元。该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行政上隶属于江西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稽核。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江铜财务公司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铜业,600362.SH)全资子公司。 

相关法规: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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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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