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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锰业集团违法被罚 未按规定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2 20:22:35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卫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卫汇检罚〔2021〕1号)显示,宁夏天元锰业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卫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卫汇检罚〔2021〕1号)显示,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三十七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卫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对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0万元人民币罚款,并建议该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显示,该公司是世界最大的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世界最大的锰矿生产商和供应商,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最大的民营实体企业之一,现有员工2万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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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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