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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电器违法被罚260万元 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1 01:06: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披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汇检罚〔2021〕7号)。 决定书显示,天佑电器(苏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 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披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汇检罚〔2021〕7号)。 

决定书显示,天佑电器(苏州)有限公司存在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的逃汇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260万元整。 

天眼查显示,天佑电器(苏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由天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持股,法人为陈泓。 

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十五条 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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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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