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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商标 两家眼镜店分别赔偿

2020-04-24 04:1430

  本报讯(记者邹强通讯员陆文君)昨天,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两起侵害“宝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吴江区两家擅自使用“宝岛”商标的眼镜店,分别向宝岛公司作出赔偿。

  宝岛眼镜,是国内眼镜行业里一个知名品牌。但随着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傍名牌的现象也不断产生。近期,原告宝岛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苏州市吴江区两家眼镜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店招门面、店内标识等地方突出使用“宝岛眼镜”的名称,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也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宝岛公司把这两家眼镜店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根据两被告的不同情况,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在店招等处均使用了与原告宝岛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商标侵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两被告均表示愿意协商。经调解,两被告同意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0元、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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