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原系某大理石厂员工。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6月13日间,胡某受雇于该厂从事大理石切割工作,后该厂拖欠胡某工资款13330元,胡某起诉至柳市法庭。
法官调查情况时,大理石厂称,胡某在工作期间过失导致大理石厂内石材倒塌并断裂,造成4万余元损失;在工厂没有找到员工前,胡某擅自决定辞职,耽误了工期;纠纷发生后,胡某两次通过拉电闸阻碍大理石厂生产的方式讨要工资。大理石厂要求胡某赔偿石材损失、因胡某断电行为导致的机器维修费、误工费合计43508.4元。
法官冒暑来到大理石厂实地查看石材损失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大理石厂方面同意支付7000元工资,并放弃追究胡某损坏石材的责任,胡某放弃部分工资款,双方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