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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用甲醛保鲜?可恨!砚山就有人这样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6 06:10:07    浏览次数:32
导读

  一到周末,就想吃点好吃的犒劳自己辛苦一周,不如约上朋友吃火锅吧!来几盘牛毛肚、猪喉头、鲜猪肉、火腿  啊,想到这,小编的肚子又开始叫了,实在太诱惑了。然而,小编砚山的朋友都不打算吃它们了,为什么?你接着看就知道了。  近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终结一起涉嫌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实涉案当事人田某

  一到周末,就想吃点好吃的犒劳自己辛苦一周,不如约上朋友吃火锅吧!来几盘牛毛肚、猪喉头、鲜猪肉、火腿

  啊,想到这,小编的肚子又开始叫了,实在太诱惑了。然而,小编砚山的朋友都不打算吃它们了,为什么?你接着看就知道了。

  近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终结一起涉嫌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实涉案当事人田某某、孙某某用甲醛(俗称“福尔马林”)浸泡肉制品进行销售,另加工、销售的其它肉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侦办,现涉案两人己被刑拘。

  今年4月,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在县公安局民警的配合下,对砚山县一肉制品加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牛毛肚、猪喉头、鲜猪肉、火腿等问题肉制品共计12.7吨,生产经营用添加物质26个品种,桶装不明液体1桶(规格25升/桶),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物品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获的问题肉制品和桶装不明液体经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经查,3个肉制品(牛毛肚、猪喉头)样品中检测出甲醛含量,3个肉制品(抽样基数6.3吨)“挥发性盐基氮”和“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桶装不明液体中检测出甲醛含量为31.6%,证实为甲醛,即“福尔马林”,其中6.4吨肉制品无进货来源证明、无检验检疫证明。经委托砚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证,查获的问题肉制品货值金额为13.67万元。

  即福尔马林属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对人体有严重危害性,可致癌、致畸形。“挥发性盐基氮”和“过氧化值”指标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是属于判定肉类和肉类制品腐败变质的指标,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证明肉制品已腐败变质。

  为达到防腐及保鲜的目的,田某某、孙某某罔顾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无视国家法律权威,竟然用甲醛浸泡牛毛肚、猪喉头;为牟取非法暴利,购买无检疫检验证明和合法进货来源证明、腐败变质的肉类及肉制品加工火腿、香肠、腊肉、牛干巴进行销售。其数量较多,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此,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现田某某、孙某某己被公安机关刑拘,12.7吨问题肉制品已全部先行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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