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柒商行负责人吴先生表示,他们铺装胡先生房屋的“大自然”木地板,之所以出现“瓦片”现象,主要是胡先生房屋地板进水所致,他有照片为证。尽管如此,他在南站工商所主持调解中仍然作出了让步,希望双方能共同承担相关费用,但胡先生不同意承担费用,最终导致调解失败。
对于玖柒商行称有照片证实,木地板铺好后出现问题系房屋地板进水所致的说法,胡先生表示不予认可。他称,大自然公司答复函已指出,系木地板安装时未规范使用防潮膜导致。复函虽然也指出可能存在地板进水的可能,但应由玖柒商行承担举证责任。至于玖柒商行所称掌握有胡先生房屋进水的照片,一是其单方面行为,二是无法核实拍摄时间和地址,他不予认可。
柳州市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3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据此,玖柒商行或贯通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至于玖柒商行单方面出具的照片,由于举证程序不合法,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故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消费者认可。
该负责人还称,玖柒商行或贯通公司如无法举证证实,木地板的瑕疵系消费者使用不当所致,工商部门可依据《消法》第24条规定,责令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的义务,且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如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等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工商部门可依据《消法》第56条第八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