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资源回收 »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7 12:40:53    浏览次数:15
导读

  =26) return false; fontSize = fontSize+2; } $(.art-con).css(font-size,fontSize+px); });  2006年9月,商务部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图徽标识,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和部领导审定,最终确定了中标方案,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官方标志”备案。商务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为加强

  =26) return false; fontSize = fontSize+2; } $(.art-con).css(font-size,fontSize+px); });

  2006年9月,商务部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图徽标识,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和部领导审定,最终确定了中标方案,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官方标志”备案。商务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管理,规范“标识”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商务部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可以在社区回收亭、集散市场、流动回收车、说明书、装潢、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场所或媒介使用“标识”。未被验收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标识”。

  “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组合及使用方式详见附件,推荐使用首选组合。“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标识”制作必须符合要求,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体、变形、变色。

  商务部对“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商务部对验收合格的集散市场颁发带有标识的牌匾,牌匾的制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并统一编号。

  被取消“标识”使用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须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所有“标识”。原有牌匾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26) return false; fontSize = fontSize+2; } $(.art-con).css(font-size,fontSize+px); });

 
关键词: 资源回收标志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31duo.com/news/1713118.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