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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参加体育活动受伤害 法律规定不一定对方担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8 02:18:48    浏览次数:2
导读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王华刚)“刘律师,你好,我打篮球时被人撞成骨折,医药费花了3万多元,找了对方几次,都不赔钱,我现在也不能到社区来找你,该怎么办呢?”  近日,武昌区黄鹤楼街道彭刘杨路社区法律顾问刘律师在“法指针”平台上收到这样一条信息。接到辖区居民的诉求后,刘律师当即在平台回复了李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王华刚)“刘律师,你好,我打篮球时被人撞成骨折,医药费花了3万多元,找了对方几次,都不赔钱,我现在也不能到社区来找你,该怎么办呢?”

  近日,武昌区黄鹤楼街道彭刘杨路社区法律顾问刘律师在“法指针”平台上收到这样一条信息。接到辖区居民的诉求后,刘律师当即在平台回复了李某,紧接着给李某打电话了解事情的基本情况,并约好时间到他家中进行上门服务。

  经了解,李某与张某是朋友,经常在一起打球,平时关系很不错。在一次比赛中,两人发生碰撞,导致李某摔倒受伤,经医院鉴定为骨折,并花费较高的费用。李某认为是张某的原因导致自己骨折,理应由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而张某认为自己只是正常的比赛,没有故意去伤害李某,不应由自己进行赔偿。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为处理好此事,刘律师专门调取当时的视频。从事发视频中可以看出,张某在从李某身后右侧进行断球时,二人同时处于运动中,不可避免造成身体接触,且张某运动方向与目的均指向李某手中的篮球,并非故意造成李某身体伤害。

  至此情况已基本了解,刘律师认为问题的症结还是在李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李某应该自甘风险。

  经过刘律师释明法律并耐心的解释后,李某了解到体育活动中受伤的特殊性,知道自己要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的想法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张某拒绝赔偿行为有了一定的理解。而后,刘律师联系后到张某,从感情的角度劝说其还是要对李某进行关心,张某也表示认同。为些,张某专门买一些水果和礼品看望了李某,并表示了歉意。至此,两人之间隔阂消除。

  刘律师说道:“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之前的立法中一直是空白。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自甘风险规则,有些法院运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存在侵权责任泛滥的倾向,而新实施的《民法典》则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体育运动中,经常会发生身体的剧烈碰撞,甚至发生伤害的情况。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要视情况而定,不能一视同仁。因此,作为个人,我们应该有自愿承担潜在伤害风险的意识。在参加体育运动时,最好为自己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关键词: 体育法律案例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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