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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沙木坞矿区合作意向书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8 03:41:22    浏览次数:11
导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意向书仅为双方就矿业开发合作达成的初步意向,各方尚未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书或股权转让协议书。  3、沙木坞矿现阶段地质工作程度为普查阶段,完成详查评价尚需要一定的时间,期间存在资源储量预估值与实际值存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意向书仅为双方就矿业开发合作达成的初步意向,各方尚未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书或股权转让协议书。

  3、沙木坞矿现阶段地质工作程度为普查阶段,完成详查评价尚需要一定的时间,期间存在资源储量预估值与实际值存在一定差异的风险。后续工作包括详查和申请采矿权证进行矿业开发阶段。公司将在取得详查报告后申请采矿权证。在申请采矿权证并开发阶段,需取得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并办理《采矿权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许可证》。上述审批及证照办理存在不确定性。

  6、沙木坞矿探矿权有效期限为2012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1日,到期可续,但也存在续期不成功的风险。

  2013年2月8日,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淳安康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矿业”)与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浙江地质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地质大队下属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地质矿业”)共同签署《沙木坞矿区合作意向书》。拟由地质矿业于浙江淳安境内设立独资沙木坞矿项目公司,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将其拥有的沙木坞矿探矿权变更至沙木坞矿项目公司,上述变更完成后康盛矿业以评估价格为基础收购沙木坞矿项目公司40%的股权。沙木坞矿后续的详查、探矿权转采矿权等工作由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沙木坞矿项目公司承担,成果由股东各方按照股权比例享有。

  业务范围:为国家建设提供地矿勘查服务,矿产、水纹、工程、环境地质调查与勘查;地质测绘与工程测量、岩石矿物及水质分析鉴定;基桩、路桥、市政工程。

  5、沙木坞矿探矿权有效期限为2012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1日,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到期后可以申请延期。

  6、沙木坞矿矿产资源类型为锌多金属矿,从金属数量上看,以锌为主矿床,其伴生铅、铜、银分布不集中。根据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提供的资料及中介机构初步评估,初步探明的资源储量:锌金属量11.57万吨,其中工业矿体10.05万吨,低品位金属量1.52万吨;铅金属量0.34万吨,铜金属量0.48万吨,银金属量40.77吨。

  7、沙木坞矿探矿权人持有合法的探矿权许可证,此矿业权权属不存在争议,也不存在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或者诉讼等权利争议。探矿权最近三年权属未发生变更。

  地质矿业于浙江省淳安县境内设立独资沙木坞矿区项目公司,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将沙木坞矿探矿权更名至沙木坞矿区项目公司。康盛矿业在沙木坞矿项目公司成立后,且上述沙木坞探矿权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后以现金方式收购项目公司4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为地质矿业持股60%,康盛矿业持股40%。

  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或其他合法的形式,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40%股权的股权转让款,并完成40%股权的转让和收购程序。

  根据合作各方认可聘请的中介机构给出的项目建议,按照成本法进行估价,该探矿权估价为6000万元。

  (1)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书或股权转让协议并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康盛矿业以现金方式支付地质矿业定金【500】万元以及预付款【1000】万元。

  (2)康盛矿业应当于支付条件成就后以现金方式向地质矿业支付转让款(之前支付的定金以及预付款自动转为转让款)。

  (3)本条款所述支付条件成就,是指地质矿业已经设立项目公司,且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已将该探矿权变更至项目公司。如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经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1)对于沙木坞矿区的后续整体工作,由项目公司实施,后续资金由项目公司投入。投入规模和投入时间由协议各方共同协商确定,勘查成果由项目公司享有。

  (2)沙木坞矿区后续地质工作由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承担,勘查费用暂按【2011】年版《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规定的标准执行,合作勘查期内如有新的地质勘查取费标准实施,则按新的地质勘查取费标准执行。项目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解除委托。

  (3)有关后续进一步的勘探、办理采矿证及开采等工作所需资金,地质矿业、康盛矿业应当按照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增资或由项目公司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1)本合作意向书仅就合作框架达成初步意向,各方尚未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书或股权转让协议书。正式合作协议书或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须履行必要的政策法规和审批程序。

  (2)本条所指的审批、表决及披露程序,是指: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地质矿业须履行必要的政策法规和审批程序;本公司须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证监会、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面对目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及国家倡导“转型升级”的大背景,公司正谋求积极、适度的多元化发展战略,截止目前公司已初步形成以制冷管路配件为核心主业,金改投资和矿业投资为辅的发展战略格局,本次公司签署合作意向书,属矿业多元化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是继前期设立矿业投资公司,搭建投资平台后,落实具体投资项目的实质性突破。若本次合作成功,将给本公司转型及发展带来积极影响,使本公司由传统家电配件企业稳步向以家电业务为主、适度多元化方向转型。

  本公司作为浙江省淳安县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上市公司,本公司在当地具备资本、人才、规模等一系列本地优势。本次与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及其下属经营公司达成合作意向,既符合合作各方优势互补、加快推进优质矿业资源投资开发进度的目标,也符合政府关于矿业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思路。

  本意向书仅为双方就矿业开发合作达成的初步意向,能否正式签署协议具有不确定性,若正式签署协议公司须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本意向书内容与未来正式合作协议书或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可能性。

  沙木坞矿现阶段地质工作程度为普查阶段,完成详查评价尚需要一定的时间,期间存在资源储量预估值与实际值存在一定差异的风险。

  矿业活动显著的特点是对环境和生态有较为重大的影响。如矿山对山体和水体的破坏,而且还要占据大量土地排弃废石,影响自然景观等。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投入高,难度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对未来项目公司的运营都可能会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导致投资和经营成本的增加,使项目收益减少。

  沙木坞矿后续工作还包括详查和申请采矿权证进行矿业开发阶段。公司将在取得详查报告后申请采矿权证。在申请采矿权证并开发阶段,需取得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并办理《采矿权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许可证》。上述审批及证照办理存在不确定性。

  1、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召开董事会,审议了《关于签署沙木坞矿区合作意向书的议案》。意向书约定:拟由地质矿业于浙江淳安境内设立独资沙木坞矿项目公司,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将其拥有的沙木坞矿探矿权变更至沙木坞矿项目公司,上述变更完成后康盛矿业以评估价格为基础收购沙木坞矿项目公司40%的股权。沙木坞矿后续的详查、探矿权转采矿权等工作由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沙木坞矿项目公司承担,成果由股东各方按照股权比例享有。

  2、上述合作意向书仅为双方就矿业开发合作达成的初步意向,公司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书或股权转让协议书,并严格按照约定条件支付股权转让款,以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及投资安全。

  4、上述交易意向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上述合作意向书。

 
关键词: 浙江叶腊石矿区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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