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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处方须用药品通用名 省卫生厅公布细则 处方下月起“变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6 22:18:23    浏览次数:9
导读

  郑州日报讯今后,市民拿着处方外出购药,不会再为处方书写潦草而犯难了。省卫生厅昨日公布《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处方书写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药品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

  郑州日报讯今后,市民拿着处方外出购药,不会再为处方书写潦草而犯难了。省卫生厅昨日公布《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处方书写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药品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别名或自造简写;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按说明书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按用途不同分为白、淡黄、淡绿、淡红四种颜色。普通处方的印刷纸为白色;急诊处方的印刷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的印刷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约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实施细则》强调处方是一种医疗文书,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处方作为法律证据,可直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引用。新处方一式2份,一份交病人,一份由医院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2年,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自5月1日起,医生开具的处方上,将不会再出现“菌必治”、“感冒通“等药名,而将会统一代之以“头孢曲松钠”、“对乙酰氨基酚”等通用名。按照国际惯例,一个上市药品主要有3个名称——化学名、通用名和商品名。药品的化学名和通用名由国家药典及药品管理部门确定,而商品名由生产厂家来定。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要使用经省卫生厅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此外,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来买,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进药不得超过两种。这就从根本上遏止了在一家医疗机构内,有数种乃至数十种同一成分、不同商品名药品的现象。

  医生乱开药、开贵药、以延长用药时间来变相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的情况将得到规范。《实施细则》规定,开具西药、中成药和民族药成药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按照规定,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药房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对于处方开具的药品量也有明确限制,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要注明理由。

 
关键词: 药品别名一览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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