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部件、废旧木材及制品、废旧造纸原料、废旧轻化工材料、废玻璃等。
关于回收管理,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和业主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禁止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购的物品:井盖、井箅等城市公用设施;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电信、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