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提出如下整改要求:你司应就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对定期报告予以更正,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学习,强化诚信规范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你司应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责任人书面检查。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