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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尚好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不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化妆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0 03:21:27    浏览次数:31
导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31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上海尚好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不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化妆品案》,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31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上海尚好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不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化妆品案》,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经查,当事人上海尚好化妆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妆品的小型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沪妆20180012,企业负责人:刘亮,质量负责人:蔡丽燕,许可项目:粉单元(散粉、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注:不具备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3日。 当事人在不具生产“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卫生要求的情况下,与杭州沁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2019年12月9日,当事人开始生产“沁加鸵鸟油婴儿润唇膏”,并于2019年12月19日将生产的上述产品发货给了委托方。至2020年1月2日被我局查获止,当事人共生产12000只“沁加鸵鸟油婴儿润唇膏”,总价格是40200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 化妆品生产分类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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