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30日晚上,杭州城西发生一起一辆失控轿车连撞数人,致5死7伤的交通事故。昨天上午,该交通肇事案在西湖法院一审宣判,穿拖鞋开车的司机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去年7月30日晚上7点不到,陈某穿拖鞋开小型越野客车,搭乘陈某某,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出发,驶往其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德加公寓东区的住地。
晚上7点多,陈某驾车沿文一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竞舟路路口欲左转弯时遇红灯。后陈某在左转弯过程中,因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左侧前后轮先后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陈某在处置时,因慌张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左转弯后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持续加速。
当车辆行驶至文二西路竞舟路北侧路口时,陈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的遮阳棚并将在遮阳棚下等候通行的蔡某带倒。之后,肇事车辆冲入路口撞到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小型轿车尾部,并继续冲向文二西路竞舟路路口西南角,将正在此处等候通行的秦某等十人撞倒,撞击产生的散落物又致使人行道上的石某等二人受伤等。最终,肇事车辆在冲撞过程中向右侧翻倒,并在受到路边围墙阻挡后停下。
法院判决认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交通肇事致五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和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改表现,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对陈某酌情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但同时,陈某的行为虽是过失犯罪,但其在闹市区交通肇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故辩护人请求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支持。因此,一审作出上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