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重点园区制度创新,实现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园区良性发展,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5号)、《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9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三大科技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19〕2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的措施(试行)等四个“一园一策”的通知》(琼府〔2019〕37号)等文件,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起草了《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开发运营配建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管理办法》)。
在制订《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我局组织专题研讨会,参考湛江、南京、泉州、广州等城市的创新案例,在征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基础上,经市政府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并依法予以公示,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按以下要求予以反馈。
欢迎社会各界在公示期内登录公示网站查询相关内容,并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对《管理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请在提出意见或建议时,署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签单位公章。
第一条 为推动重点园区制度创新,实现园区良性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9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三大科技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19〕2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的措施(试行)等四个“一园一策”的通知》(琼府〔2019〕37号)等文件,结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规划管理范围内土地供应时要求土地受让人建设并无偿移交给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的配建资产部分。
第三条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提出配建需求,并作为配建资产的管理单位整体接收配建资产,按计划注入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配建资产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运营和管理。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三亚市总体规划及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严格审核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提出的配建需求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将配建需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在“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配建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配建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商品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应采取“限地价、竞配建”“定配建、竞地价”等方式出让。
第六条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价格不得低于相应地段相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土地出让的最低价。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合同、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及监管协议等文件中应明确配建的位置(含图表)、配建的内容、配建的面积、建设的程序、建设的标准、建设的规模、移交时限、移交资料、相关税费等内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严格依据土地出让条件中列明的相应配建要求,与土地受让人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或其他《监管协议》。
第八条 土地受让人未按土地出让方案、出让合同及《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或其他《监管协议》中明确的配建面积、时限等建设并移交配建资产的,经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等部门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等部门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按相关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不良信用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