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安徽省新增医保药品价格进行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药品价格审核的品种为调剂进入《安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乙类药品(见附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未定价品种。审核时间从2011年3月14日开始,至2011年4月30日止。
(一)安徽境外药品生产企业需报送的主要资料:药品生产成本审核表,产地(进口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5个以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含产地省)发布的政府最高零售价格文件,5个以上省中标价通知及该药品近2年销往不同省份3个批次实际出厂(口岸)价发票。没有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的,需提供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处罚、处分的)对该药品出具成本审核报告。
(二)安徽境内药品企业需报送资料:药品生产成本审核表,5个以上省中标价通知,该药品近2年销往不同省份3个批次实际出厂价发票,以及经省成本监审局出具的成本审核报告。???
1.药品调定价的申请报告(字数在1000字以内),内容包括企业的概况、药品特点调定价的理由、依据以及申请的价格等;
6.进口(或分包装)的药品另提供合同及代理或经销协议书;报关单;关税单;增殖税率;各种杂费(包括报关费、药检费、卫生检疫费、储运费等)发票复印件。
省物价局将专门抽调人员对企业申报的药品价格进行审定,严格履行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集中评议、跟踪评估等程序。未按时申报的药品价格,我局将参考全国最低中标价格以及同剂型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的比价,按就低的原则核定。审定的药品价格方案将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申报材料要求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要求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按顺序归类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药品生产成本审核表和药品调定价的申请报告另提供1份)。材料封面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相关发票、成本价格审核报告等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经我局核实后退还。企业提供的资料如需保密,应予以注明。资料提供不全的,将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