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人小陈为寻求伴侣,与一婚介所签订合同,约定每年向婚介所付会员费,婚介所则每月为其安排相亲活动,如最终能与女方订婚或者结婚,需另行支付介绍费6800元。后来,小陈在一次相亲结束后,碰到朋友,介绍了同时也为会员的小倩,两人一见钟情并最终结婚。小陈却被婚介所要求支付6800元介绍费,还被其告至法院。8月15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纠纷。
今年2月,小陈在一次相亲活动接近尾声时,与同来参加另一场相亲的小倩一见钟情。“我们看对了眼,又刚好碰到共同朋友,朋友介绍下,交换了联系方式。”两人很快便进入了热恋期,并于今年3月订婚,5月举办了婚礼。婚礼结束后,婚介所却向小陈催讨介绍费6800元。可小陈认为,虽然在婚介所举办的交友活动中认识小倩,但与小倩的认识是双方自行联络。此外,小陈还表示,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红娘琴琴并不看好他们的恋情,甚至以“结婚为了还债”破坏其感情。为此,小陈不同意支付介绍费和违约金。
经审理,天台法院认为,婚介所分别向小陈、小倩介绍了各自的相亲对象,但均未配对成功。虽二人均系婚介所的会员,出席婚介所举办的交友活动显著增加了彼此接触的概率。但婚介所告知小倩“后来那女的说他欠了不少赌博债”,“想婚礼收钱还”,“有风险你知道吗”,“所以我不太赞同”等言论不仅无助于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反而可能降低订立婚约的可能性。婚介所的行为违背了合同中“尽快地为求偶者找到合适的伴侣”这一合同目的,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构成根本违约,故法院对婚介所要求小陈支付婚恋介绍费68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