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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的意义 一文详解SFC立场书I~IV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3 12:30:36    浏览次数:24
导读

  11月6日,香港证监会发布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立场书,可能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面临的”史上最难考试“。  本着先研究、再总结的硬核精神,修恩笔记会在保持独立客观性的前提下,用最简单易懂的方式为大家解读“考场规则”。  自2018年11月1日SFC公布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监管框架以来,证监会通过与相关虚

  11月6日,香港证监会发布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立场书,可能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面临的”史上最难考试“。

  本着先研究、再总结的硬核精神,修恩笔记会在保持独立客观性的前提下,用最简单易懂的方式为大家解读“考场规则”。

  自2018年11月1日SFC公布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监管框架以来,证监会通过与相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会面交流以及对虚拟资产交易的深入技术审查之后,认为某些中心化交易所将适合受监管。

  证监会将仅仅针对符合以下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发放牌照: 稳妥保管资产 认识你的客户(KYC) 打击洗钱和资金筹集 不存在市场操纵 完善的会计及审计 严格的风险管理 防止利益冲突等

  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只包含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以便此类证券型代币交易所一旦获发牌照,投资者可以轻易区分哪些交易所是受监管的,哪些是不受监管的;投资者从中或将更全面的了解风险,更理性的识别出投机性虚拟资产。

  目前香港虚拟资产交易所数十个,不申请牌照的交易所,需要确保自己平台上不能交易证券类代币以及期货合约。

  尽管证监会一再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以及对虚假ICO涉嫌犯的监管治理,仍有交易所寻求监管外的营运方式:目前香港数十家交易所,其中不乏头部交易所,但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此类合约因波动剧烈及高度杠杆化而涉及极高风险。

  对于持牌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如有意将混合投资组合中超过10%的资金投资于虚拟资产,便需遵守2018年《11月1日声明》附录中的《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监管标准。

  对于分销虚拟资产基金的持牌法团,需达到证监会在2018年11月1日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中制定的标准。

  证监会仅向《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定义的受监管人士并且符合发牌资格(例如:符合适当人选标准)的第一类平台运营者发放牌照,以允许此平台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非证券代币交易和证券型代币交易活动可能会有关联,并构成综合业务的一部分。因此平台一旦获发牌照,即便证券型代币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监管也会覆盖该持牌平台的所有相关范畴。SFC会将该平台的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以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视为整体来考量。

  申领牌照的平台运营者,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还是非证券型代币,都应遵守所有相关监管规定。SFC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129条,180条等所有在列证监会监管权利的范围对持牌法团业务及有关记录和文件进行审查。

  持牌法团在港的有关活动(虚拟资产交易业务)应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一方面可让证监会全面审查,另一方面亦可尽量降低业务是否受监管的不确定性。

  必须委托一家证监会认可的独立专业公司,对持牌人进行年审,并编制一份确认其遵守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日的18个月以内递交至证监会,此后的报告需在每个财年结束后四个月内递交至证监会。

  持牌法团必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操守准则》以及有关附属条例,以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除上述现行规定外,因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以下额外规定: 稳妥保管资产: 有联系实体,在港成立法团,全资附属公司持有TCSP牌照 98%的客户虚拟资产存储在冷钱包,热钱包存储的客户虚拟资产不超过2% 针对虚拟资产独特的硬分叉,空投等事件设有详细的处理流程 为投资者的虚拟资产购买保险,保障范围覆盖绝大部分虚拟资产,例如总资产的95% 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控管制措施管理私人密钥,确保安全生成、存储、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私钥。

  平台应设定和实施书面政策和监控措施,以识别、预防、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一旦发现此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spoofing:当非真实交易订单影响到其他交易者下单后取消原有订单并开立反向订单; layering:一种非真实交易的手段,利用大量订单影响价格潜在走势,并在成交前取消订单; pump-and-dump scheme:拉高出货; 应立即采取限制或暂停交易的措施(例如:冻结账户) 全球交易所及监管机构采用的传统市场操纵监控工具,在适当调整后,也可以用作监控虚拟资产。 平台应采用可信独立供应商提供的有效市场监控系统,以识别,监控,预防平台上发生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行为。必要时将系统访问权限授予证监会,以便证监会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

  平台应制定并实施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规则,以及有关虚拟资产被纳入平台的准则和流程,以及有关终止、暂停、撤销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买卖的准则,以及客户的选择权及通知期。 在任何虚拟资产被纳入平台交易之前,平台应先对该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理的尽职调查,确保它们符合被纳入的准则。尽职调查需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人的管理层和团队背景 相关司法管辖状况 市场环境分析:需求,成熟度,流通性,市值,交易量等 技术分析:相关区块链的算法类型以及基础设施等安全评估 开发团队的活跃度,生态系统的普及程度 发行人所提供的推广材料准确且不具有误导性 开发状况评估,包括白皮书等任何有关项目资料及过往历史的任何重大事件 属于证券类虚拟资产的,必须有资产支撑,获得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批准并视为合格注册的,以及发行后12个月的历史记录。

  自2019年11月6日起,在香港经营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且有意向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服务的公司,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第一类及第七类受监管牌照的申请。

  鉴于评估审核过程非常严格,为确保申请人符合监管标准,处理此类申请所需的时间可能比处理标准牌照申请的时间更长。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将会被置于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一般意味着将需要更频繁的汇报,审查和监视。通过严格的监管,证监会将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控及风控等方面应予以改善的范畴。

  不得不说,虚拟资产因其特殊性,给世界各国的监管机构带来了更大的监管挑战。此次香港证监会出台的关于虚拟资产的监管框架,可以说是为各国监管部门做出了一份表率性的教科书。

  这有利于帮助整个行业在未来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也为各国监管部门提供了指导性的参考方案,这可能会加快全球资产通证化的进程。

  (作者:修恩笔记,内容来自链得得内容开放平台“得得号”;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链得得官方立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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