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开出一张十万元的罚单,然而被罚原因非常新奇,竟是由于露天喷漆!
2019年9月某天,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与寿元街十字路口东北角的丽水市城东公寓项目(一期)建筑施工工地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工作。
现场放置着喷枪、空压机、油漆、松香水等喷漆设备和材料,以及16个已完成喷漆的电梯安全门,没有喷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针对该工地施工方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露天喷漆的环境违法行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喷漆生产需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公司露天喷漆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露天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不仅会危害现场作业工人的身体健康,还是造成光化学污染、雾霾、臭氧等大气污染的“元凶”。广大企业与群众要切实提高法治意识,增加法律知识储备,减少或避免环境不良行为,共同创造出秩序良好、环境优美的生态文明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