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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D原则下:5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5 12:08:11    浏览次数:42
导读

  所谓标准必要专利原则,即FRAND原则,标准必要专利主要出现在通讯技术领域。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原则,一方面,专利权人应当无歧视地发放许可,另一方面,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者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在“华为公司与IDC 公司”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的因素,探讨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问

  所谓标准必要专利原则,即FRAND原则,标准必要专利主要出现在通讯技术领域。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原则,一方面,专利权人应当无歧视地发放许可,另一方面,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者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在“华为公司与IDC 公司”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的因素,探讨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问题,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然而,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属于合同领域的一项原则,应当更多地由当事人通过谈判达成协议,而非法院的介入。在标准必备专利中,合理的许可费率应当只体现专利本身独有的价值,而不必由于附加其他标准而为其带来价值增量。在专利许可费率问题上,目前国内采取的是适用FRAND原则,但是适用这一原则,存在我国5G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作者规避诉讼风险。

  华为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是一家通信产品公司,制造和销售各种通讯设备。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InterDigitalCommunications,INC.,以下简称IDC)等4 家企业(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拥有多项通讯领域的专利。华为公司和IDC 都是很多电信标准组织的成员。

  华为公司制造和销售通讯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国际或者国内的产业标准,而这又不可避免地会使用IDC 公司拥有的专利。华为公司与IDC 公司进行了若干次的许可使用费的谈判。由于IDC 提出的专利许可费用高于华为公司的预期,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IDC 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华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而华为公司则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 的原则,确定IDC公司就其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华为公司的许可费率范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华为公司的主张,确定IDC 公司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以相关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以不超过0.019% 为宜。IDC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后者经过审理维持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2018年12月,就华为与IDC公司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裁定,认为IDC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并依法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华为与IDC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是我国第一起适用FRAND原则作为判决依据的司法案件,在判决中,法院提出了FRAND许可费所应当参照的因素:

  在本案中,法院考虑到评估公司与IDC达成的专利许可费率0.0187%系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具有参考意义,故判决IDC公司应当给予华为公司专利许可,且专利许可费率不得超过实际产品销售价格的0.019%。法院的裁判折射出,在无线通讯领域,每一项标准必要专利都是唯一和不可替代的,潜在的实施者要进入无线通讯市场,必须要得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许可,专利权人在每一项必要专利中都是唯一的提供者,具有完全的市场份额,专利权人提出不合理的许可条件注意对潜在实施者构成入场的阻碍。就华为与IDC一案来看,法院主要是依据IDC公司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并且对华为事实了过高的定价、差别定价、搭售非必要专利、不加不合理条件等行为,认定了IDC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应当停止垄断行为,调整FRAND许可费率。

  “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核心是合理的许可费用。合理的许可费用,首先应当由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按照市场竞争的原则加以确定。换句话说,什么是“合理”的许可费,什么是“不合理”的许可费,市场主体最有发言权。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处理与普通专利纠纷有明显不同:

  1.专利权人的侵权举证难度大为降低。与普通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要举证实施人的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内不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只需证明以下两点,从而举证责任大大减轻:第一、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

  第三、如果被诉侵权人否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须就未实施标准必要专利进行举证。

  2.法院的禁令颁发更加谨慎,鉴于标准必要专利特有的公共属性,一般只在实施人有明显过错情况下才会颁发禁令。

  5.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已基本被确认,专利权人如行使权利不当,有被依据反垄断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如中国反垄断法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的罚款。2015年高通即被发改委按中国境内销售额的8%处以60.88亿元的罚款。即使未被行政机关处罚,专利权人亦有可能被法院判令赔偿实施人的损失,如华为与IDC一案,广东高院终审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成立,赔偿华为2000万元。

 
关键词: 5g必要专利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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