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2020年4月公开选用机关事业单位辅助人员48名,派遣至各街道办事处、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等工作单位,具体岗位参见《深圳市福田区2020年4月机关事业单位辅助人员选用岗位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选用岗位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0年8月31日以前取得毕业证书,符合公告及选用岗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笔试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笔试。
(三)报名程序:报考人员登陆报名网站自行查询选用岗位信息,网上填写报名申请材料,并按规定上传本人近期免冠彩底电子照片。
考生注意:鉴于疫情防控期间笔试场地有限,同时为限制人员流量和聚集规模,报考“深圳市福田区2020年4月公开选用机关事业单位辅助人员”相关岗位的,不能同时报考“深圳市福田区事业单位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请慎重考虑后报名。
(四)纳入备选库:网络报名过程中,报名人员可选择是否同意纳入“辅助人员备选库”,当报名人员进入笔试环节且成绩达到规定分数时,未被选用的可纳入“辅助人员备选库”,备选库有效期为一年。在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辅助人员岗位出现空缺时,用工单位可按照相关程序在备选库中选取符合岗位条件的考生直接进行考核选用,无需再次笔试。
(五)笔试资格审核:因疫情防控需要,且本次报考不收取考务费,为避免考生随意或恶意报名,对填报信息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笔试资格审核。除要求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岗位外,其他岗位优先考虑2020年应届毕业生。如果报名人数较多,因考试场地限制,则从报名人员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个人简历等方面确定笔试人员名单,限制参考人数不超过所报岗位拟选用人数的10倍;如果报名人数较少,未达到岗位拟选用人数的10倍,审核通过后即可参加笔试和打印报名表。
(六)打印准考证:笔试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应于5月16日10:00起自行登陆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
考生可于考试结束3个工作日后开始在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考生也可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招考专栏”查询本人成绩及排名情况。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请参加笔试人员必须配合出示“i深圳健康码”或“粤康码”,现场有异常并经“三人小组”确定的将取消笔试资格。
依报考者笔试成绩从到低分排序,各岗位根据拟选用名额的3倍择优确定进入报考资格审查人选。如出现笔试成绩同分的,不受比例限制并列进入报考资格审查人选。
2.学历及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学位电子认证报告(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验原件、收复印件)。
5.岗位条件要求有工作经验的需提供本人相应的合同、缴纳社保清单和工作单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进入资格审查人员,经审查合格的,确定为进入考核人选,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入考核。资格审查不予递补。
进入考核人员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考核。没有按时参加考核的视为放弃选用,考核不予递补。
考核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考核成绩占6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考核成绩合格线分,各用工单位在考核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依报考者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从到低分排序,并按拟选用名额等额确定入围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就高确定。入围体检人员放弃或体检不合格,由用工单位按报考者总成绩依次通知递补。
各用工单位自行组织人员体检或考生自行到用工单位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进入体检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的取消选用资格。
拟选用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入职,且不违反关于入职有关规定的,由用工单位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入职手续,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不服从分配者不予入职)。
被投诉不符合入职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入职;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入职,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入职。
拟选用人员应当在接到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到用工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或虽有正当理由但未经用工单位批准同意未能按期报到的视为放弃入职资格。
拟选用人员若为2020年应届毕业生的,须在取得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证、学位证等相关资料后提交用工单位审核,一般需在2020年8月31日前提供相关资料,如因疫情影响延迟毕业的可延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不能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选用资格。
2.试用期管理。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选用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入职。
(一)严格按照岗位要求报考。个人条件与报考岗位要求不符的,考试成绩无效;经认定为提供虚假资料报考、多次弃考等恶意报考、弃考的,指使、煽动他人恶意报考弃考扰乱选用秩序等违纪违规行为的,除取消考试成绩外,还将纳入福田区劳务派遣选用人员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公告内容和相关提示不代表福田区委组织部将成为名义上或实质上的用工单位,也不代表福田区委组织部将与报考人员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选用人员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以三方最终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三)报考者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无法及时联系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