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监测,火车站东南侧1#测点夜间最大声级为76.9分贝,西北侧2#测点夜间最大声级为89.9分贝,均超过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夜间环境噪声限值60分贝、突发噪声最大声级75分贝的标准。
属实1.9月11日,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要求火车站对站内广播喇叭音量过大的问题立即整改。9月12日开始火车站已调低广播喇叭音量。
2.9月14日,县政府分别致函青田县火车站、上海铁路局金华车务段和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要求铁路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并继续与火车站交涉,让火车站尽快启动整改措施。
3.加大对火车站周边环境的执法力度,组织县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运管局、瓯南街道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常态化执法,严肃查处违法停放车辆、乱鸣喇叭、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非法营运和广场舞噪声等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经核实其于6月份起停止生产(季节性停产),未办理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喷漆车间使用手工喷漆设备进行喷漆,现场用铁皮封闭但无法完全密封,且无相关油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有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距周边居住区仅20余米,厂房作业时会产生噪声,对周边住户造成影响。
针对该企业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龙泉市环保局9月12日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拟并处罚款3万元。针对该企业对喷漆车间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龙泉市环保局9月12日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2万元。拟对该企业厂区南面未经规划审批搭建的钢结构生产用房及砖木结构粉尘处理用房进行拆除处理。
检查时,该砂石场未生产(间歇性生产,且生产间隔较大),经核实,该砂石场无营业执照,无环评审批手续;河道上下游2km范围内,未发现有建筑垃圾倾倒,经监测,该砂石场沉淀池外排水超标排放(经监测悬浮物615mg/L,超过70mg/L的标准)。
龙泉市环保局针对该砂石场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7年9月1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拟并处罚款3万元。针对该砂石场沉淀池外排水超标排放问题,龙泉市环保局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拟处罚款1万元。针对该砂石场非法采砂行为,龙泉市水利局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非法开采的砂石料予以没收,并处罚款;针对该砂石场生活垃圾乱堆放行为,龙泉市水利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正,将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9月12日已清理砂场遗留淤泥和生活垃圾。龙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11日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龙土资停字[2017]第05041号)并立案,下步拟作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化擅自将农用地3278㎡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3.处80元/㎡罚款。
1.丽水市鹏宇钢管有限公司租赁在浙江嘉泰餐具有限公司5号厂房内生产。该公司《年产加工梅花管800吨项目》于2015年6月通过环评审批,但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其生产设备运行时会产生噪声,对在该厂区内办公的其它非生产加工企业员工会造成一定影响,但没有机油雾化情况。9月11日现场检查时企业未生产,但企业废机油收集方式不规范,地面有少量废机油。9月14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鹏宇钢管开启设备时对厂房外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达标。
2.浙江嘉泰餐具有限公司为石牛路266号厂区房东,目前该公司已停产,已无生产用房和生产设备,厂区内的5幢厂房全部出租。除房东外,18家承租企业中涉及生产加工的企业6家,生产设备在使用时会产生噪声;其余12家12家承租企业均为办公室和仓库,不涉及生产加工,无生产设备。部分属实1.开发区环保局对丽水市鹏宇钢管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于9月13日下发处罚告知书,共拟处罚款7.9万元,并责令停止生产。
2.开发区环保局9月11日下发《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废机油收集方式并建立规范的废机油台账,目前企业已整改到位。9月14日下发了《现场监察意见》,要求鹏宇钢管进一步落实防噪措施,设备运行时保持门窗紧闭。
3.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浙江嘉泰餐具有限公司存在违章搭建的违法行为,于9月1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该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2850平方米违法搭建的铁皮棚。
4.开发区消防大队对承租的5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于9月11日向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9月17日前改正到位,逾期未改将依法予以处罚。
博高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环保审批、验收手续齐全,该企业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雨水管堵塞导致企业西北角围墙外53省道边坡被雨水冲刷,近期暴雨频繁、水量较大,大量泥土堆积在53省道排水沟内,锯料工序产生的金属废屑和边角料未及时清理。
9月11日下午,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迅速组织力量启动对被雨水冲刷边坡的修复和排水沟内泥土的清理,并着手架设排水管道,9月12日晚上完成整改。9月11日下午,企业已对金属废屑及边角料清理到位。
丽水龙泉市安仁镇项边村的亿华工艺品厂和如太食品绿本生物企业直排废气、废水,扬尘扰民,无环评。
龙泉市麻洋笋竹专业合作社(如太食品绿本生物企业)未通过环保审批。该合作社浸泡、煮制、漂洗等工艺产生的废水统一排放到厂区内一露天水泥池中,四周未发现外排水管(渠);检查时该合作社锅炉未运行,但锅炉未配备除尘设施,且锅炉燃料为边角废木料,启燃时易产生黑烟。龙泉市亿华工艺品有限公司环保审批验收手续齐全,产品部件经喷漆车间上漆后悬挂于厂区内空旷区域自然干燥,有少量漆气外排于空气,企业厂区车间内各工作台都已安装管道吸尘集尘设施,检查时开启吸尘集尘设施发现运转正常,但存在少量生产性粉尘无组织排放。
针对亿华工艺品厂油漆桶、漆渣等贮存处置台账不完善的行为,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龙泉市环保局9月14日送达《责令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该企业完善油漆桶、漆渣等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台账,拟并处罚款3万元。责令该企业增设自然晾干车间漆气收集处理设施。责令该企业加强管理,及时清理集尘收集桶,防止积尘飘落于露天明沟中。如太食品绿本生物企业(龙泉市麻洋笋竹专业合作社)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合作社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该合作社使用边角废木料作为锅炉燃料,启燃时易产生少量黑烟(产烟量与农村农户土灶台产烟量相当,充分燃烧后为白烟)。针对该合作社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龙泉市环保局9月14日送达《责令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生产,拟并处罚款2万元。
丽水龙泉市后甸路51号的浙江振宏伞业有限公司二厂区内有多家小企业,无环评,直排废水,扬尘、噪声扰民。
现场核查发现青松木业有限公司、润高木材加工厂、龙泉市城发织带厂、龙泉市德宏板材来料加工点、龙泉市张根荣机器修理厂、张金元木制品加工厂、项海明宝剑壳加工厂、傅本轩宝剑壳加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存在扬尘、噪声扰民的情况。
浙江振宏伞业有限公司破产后,有8家小企业租在其厂房内生产,目前已对为些企业立案调查。青松木业有限公司、润高木材加工厂、龙泉市城发织带厂、龙泉市德宏板材来料加工点、龙泉市张根荣机器修理厂,张金元木制品加工厂、项海明宝剑壳加工厂、傅本轩宝剑壳加工厂:针对企业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龙泉市环保局9月15日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停止生产,拟并处罚款2万元。责令青松木业有限公司、润高木材加工厂、龙泉市城发织带厂、龙泉市德宏板材来料加工点、龙泉市张根荣机器修理厂办、张金元木制品加工厂、项海明宝剑壳加工厂、傅本轩宝剑壳加工厂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经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责令龙泉市张根荣机器修理厂办、张金元木制品加工厂、项海明宝剑壳加工厂、傅本轩宝剑壳加工厂补办工商部门相关审批手续。责令青松木业有限公司、润高木材加工厂、张金元木制品加工厂、项海明宝剑壳加工厂、傅本轩宝剑壳加工厂做好除尘降尘措施。责令青松木业有限公司、润高木材加工厂、龙泉市城发织带厂、龙泉市德宏板材来料加工点、龙泉市张根荣机器修理厂、张金元木制品加工厂、项海明宝剑壳加工厂、傅本轩宝剑壳加工厂做好防护措施,有效降低噪声污染。责令青松木业有限公司、润高木材加工厂、项海明宝剑壳加工厂、傅本轩宝剑壳加工厂做好喷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废气排放。
丽水龙泉市安仁镇广田村原求益阀门厂内有一无证化工厂,直排废气、废水,噪音扰民,工业废料随意堆放。
龙泉市永峰耐火材料加工厂,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经核实该企业因销量不佳于2017年7月中旬停产,相关主要设备(溶解釜发动机、传送带、锅炉附属设施等)已拆除,该企业停产前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厂房内设备(溶解釜)未采取有效隔音措施,运行时有一定噪音产生,经初步核查,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2253㎡,违法前现状地类为禁止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龙泉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9月11日送达《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下步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并处25元/㎡罚款,安仁镇人民政府要求企业10日内拆除全部生产设备,清空厂区。
经核实,信访件提到的“丽水缙云县东渡镇小仙都附近有6、7个养殖场”,应为6个,分别是缙云县交路家庭农场、缙云县丁理光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缙云县朱雄伟家庭农场、缙云县增嘉畜牧养殖场、缙云县朱艳斌家庭农场、缙云县凤山生态养殖场,6个养殖场均有环保审批手续。现场检查发现,缙云县交路家庭农场、缙云县朱雄伟家庭农场、缙云县凤山生态养殖场采取“猪—沼气、沼液—水果、蔬菜”循环生态养殖生产工艺;缙云县增嘉畜牧养殖场采用“猪—沼气、沼液—发酵床—水果、蔬菜”;缙云县朱艳斌家庭农场采用“猪—发酵床—水果、蔬菜”循环生态养殖生产工艺处理排泄物;缙云县丁理光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采用“猪—储液池—水果、蔬菜”,6家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理系统运转正常,没有废水直排情况和直排痕迹。9月11日,缙云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缙云县交路家庭农场、缙云县朱雄伟家庭农场、缙云县增嘉畜牧养殖场、缙云县丁理光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4个养殖场旁的山溪水沟取样,检测PH、化学需氧量、氨氮三项指标,水质均在Ⅱ类水以上,其中3家养殖场的山溪水沟水质为Ⅰ类水,缙云县朱雄伟家庭农场旁的山溪水沟为Ⅱ类水。6个养殖场部分区域存在乱堆放情况、环境卫生有待改善,有少许臭味。由于地理位置关系,在天气闷热、吹南风时,离村庄最近的缙云县交路家庭农场会有臭气飘到小仙都交路自然村中,影响村民生产生活。其他养殖场均分布在山岙里,有山脊为天然屏障。
1.立即整改。9月11日,缙云县畜牧局立即向6个养殖场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每个养殖场马上采取行动,在饲料中添加生物菌剂、在场区内喷洒“复合微生物除臭抑菌剂洛东酵素A6-2”,同时加强场边绿化,消减臭气外排。
2.加强监督。东渡镇立即组织“两代表一委员”检查6个猪场整改落实情况,并建立“两代表一委员”环保监督长效机制。
3.强化管理。畜牧局采取“线上智能化监管和线下网格化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每周实地巡查一次,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养殖场进行整改,杜绝养殖场废水外流,减少臭气外泄。
1.关于反映丽水莲都区通惠园小区楼下的地下车库改装成货物仓库情况属实,该地下车库改装成货物仓库出租的面积约有1000平方米(产权隶属市城发公司),市城发公司将该车库以“车库出租及杂物堆放仓库出租”的用途出租给焕新保洁有限公司,焕新保洁有限公司对该车库进行改造后转租给叶见军。2.关于反映丽水莲都区通惠园小区楼下的地下车库存在进出车辆扬尘、噪音扰民,情况部分属实,通惠园小区地下车库只有小车、电瓶车能出入,车辆出入时会产生一定的扬尘、噪音。3.市城发公司未经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将规划确定为地下车库用于仓库租赁,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
城管处州分局责令市城发公司限期改正,要求该公司在2017年9月25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地下车库的使用功能。逾期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将依法处置到位。万象街道和城管处州分局将督促市城发公司整改到位。
经现场检查核实:庆元县城信竹木制品厂于2012年从关绍森处租赁至今。1.信访件中反映的油漆问题。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有封闭式油漆车间1个,油漆生产线条,采用自动化静电喷涂工艺,油漆废气经管道收集后排放,该公司废弃油漆桶由供应商回收处置。因企业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环保部门当场责令企业停止生产。2.信访件中反映的粉尘问题。现场检查时,有砂光机1台,锯板机5台,钻台15台,锯板、砂光工序会产生粉尘,粉尘经吸尘器收集到粉尘车间集中处理。3.信访件中反映的废水直排问题。该企业生产过程中无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现场检查时,未见废水乱排现象。
1.由县环保部门对庆元县诚信竹木制品厂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停止生产,拟处罚款5万元。2.对该企业进行约谈,该企业主承诺将于10月底前拆除生产设备并自行搬离。
丽水市莲都区去老竹镇曳岭脚砖瓦厂、莲都区丽新乡咸宜村砖瓦厂没有环保设施,生产国家命令禁止的实心粘土砖,严重污染环境,厂房违建。
1.关于反映两家砖厂环保设施,情况属实。两家砖厂燃烧废气未经脱硫除尘处理,直接经烟囱高空排放。2.关于反映两家砖厂生产实心粘土砖,情况属实。丽水市华祥新型建材厂现场有实心粘土砖成品122356块。丽水市恩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有实心粘土砖成品140799块。3.关于反映两家砖厂厂房违建情况属实。4.两家砖厂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5.两家砖厂部分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无不动产权证。
1.对两家砖厂拆除。2.莲都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二大队对丽水市华祥新型建材厂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移送公安部门。3.区经商局对丽水市华祥新型建材厂违法生产粘土实心砖拟罚款人民币61178元。4.莲都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二大队对丽水市恩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拟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9695㎡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5.区经商局对丽水市恩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粘土实心砖拟罚款人民币70399.5元。
1.反映的破坏生态林地百亩以上问题部分属实。9月11日,经县国土规划勘测队现场测量,该企业实际总用地面积12054平方米,其中批准用地面积7172平方米,违法用地面积4882平方米(其中一般林地2424平方米、裸地1907平方米、建设用地551平方米),没有占用生态公益林。
2.反映的噪声和粉尘扰民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发现,该企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石料破碎车间为半封闭厂房,配有喷淋抑尘环保设施。经走访周边群众,反映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噪声和粉尘影响。
3.反映的废水直排瓯江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实,该企业建有废水收集沉淀池,未发现废水直排瓯江现象。但存在厂区雨污分流不彻底,在暴雨等恶劣天气,初期雨水收集应急措施不到位,确有溢出厂区,流入小垟坑的情况。部分
属实1.查处情况。船寮镇政府于9月11日对该企业进行行政约谈,要求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立即整改,做到合法合规生产。县环保局于9月12日下发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对雨污分流不彻底、抑尘降噪措施不完善等进行限期整改。县国土局已于9月6日对该企业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于9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土地,并处罚款7.323万元。
2.整改措施。由国土局、林业局督促该企业9月底前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由环保局指导该企业10月底前完善雨污分流渠、沉淀池等环保设施,建设封闭式生产厂房。由船寮镇政府牵头,对该企业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促,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3.后续监管。县环保局牵头,待该企业整改到位、恢复生产后,及时跟进,对噪声和粉尘进行监测,一旦发现超标,立即依法从严查处。县砂办牵头,加强联合执法,对该企业加强监管,杜绝发生破坏生态行为。
经查,信访件反映“丽水缙云县新建镇新建村恒丰铝业有限公司,排放黄色烟雾,废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问题部分属实。于2017年8月10日起处于停产状态,仅有金加工车间在生产。该公司于2014年初新增了抛丸、喷塑、烘干、注塑工艺,产生的废气主要在抛丸、喷塑、烘干工序产生。烘干工序用加热炉作为热源,采用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通过烘道进行烘干,建有配套的水帘除尘设备。喷塑工序投产初期在敞开空间作业,并且未安装水喷淋除尘处理设施,导致塑粉飘到屋顶产生“黄色烟雾”。2015年5月,公司委托永康科海环保有限公司安装了水喷淋除尘设施,并且改在封闭空间内作业,排放黄色烟雾的问题已得到了解决。该公司2017年以前铝件半成品上的铝末用水清洗,2016年12月起通过抛丸工序处理铝件半成品上的铝末,基本不再用水清洗铝件;喷塑工序的水喷淋除尘设备和烘干工序的水帘除尘设备的废水循环使用,注塑机冷却用水经冷却池冷却后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后面的小水渠。
1.2017年9月11日,缙云县环保局对缙云县恒丰铝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拟处罚款人民币4.6万元。
2.该公司已于2017年9月7日提出申请,将2017年10月12日前将污水处理纳入新建镇微动力污水处理系统。
3.在审批用地红线平方米超审批违章建筑,由县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新建镇人民政府制定方案,在三个月内,按照“强制拆除、限期拆除、补办手续”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1.关于反应丽水松阳县马桥的泉明炒货晚上生产,有臭气的问题部分属实。经检测,企业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但能闻到炒货行业特征气味。2.关于反应丽水松阳县青云路202号的佳发炒货,晚上生产,有臭气的问题部分属实。经检测,企业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但能闻到炒货行业特征气味。
4.举一反三。开展全县炒货行业整治提升行动,在9月15日前全面完成炒货行业企业燃煤锅炉淘汰,所有列入改造提升范围企业于2017年10月31日前整改到位并通过环保验收。
1.莲都区东苑小区东门有个移动基站,情况属实。东苑小区东门对面围墙外建设有一座通讯基站。经核实,确认该基站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莲都分公司所有,并联系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现场确认。2.关于反映担心辐射影响人体健康,情况不属实,该基站机房内无设备,线路断开,机房外电箱未在使用,电闸已拆除。从现场勘察情况来看,基站已停止使用,无辐射产生。3.关于反映无环评问题,情况属实。因出现投诉问题,该基站至今尚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
1.2017年9月11日,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莲都分公司立即对该废弃基站进行全面拆除。2017年9月12日,该废弃基站已全部清理完毕。
2.鉴于该公司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际环境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予以行政处罚。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信访督察组第一时间深入企业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存在如下问题:1.餐饮油烟未高空排放,营业时产生的油烟对周边住户影响较大。
2.未建立油烟净化设施运转和维护台帐。部分属实整改情况:1.已责令餐饮店进行整改,由妙高街道协助餐饮店与楼上住户进行协调,实现餐饮油烟高空排放,完成油烟高空排放前,暂停油炸等产生油烟的工序。
2.该小区内通道两侧、房前屋后堆有柴火、农具、破旧家具和建筑物料等杂物,共计130余处;小区内无保洁设施、居民乱丢垃圾、乱拉遮阳布,整体环境脏、乱、差。信访举报内容属实。属实1.立即整改。
(1)成立专项处置组。9月11日下午,由县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温溪镇等部门联合成立专项处置组,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任务。
(2)开展宣传引导。9月11日下午2时30分,温溪镇组织召开整治动员会,现场张贴取缔与拆除公告。市场监管局迅速腾出城中菜市场空余固定摊位24个,自产自销摊位22个,引导经营户进入城中菜市场经营。
(3)开展集中整治。9月11日下午,县行政执法局对所有无证无照、乱占道经营户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9月12日上午12时前停止经营。
9月12日上午5时30分,由温溪镇牵头,组织县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50余人联合执法,耐心劝导经营户撤摊入市;同日下午,已拆除部分摊位的临时搭建物。
9月13日上午6时,县行政执法局联合温溪镇、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环保局、温溪镇七居两委和社区老人协会等相关单位80余人,拆除全部摊位的临时搭建物,全面清理市场道路及两侧堆放的杂物,并对现场进行清扫、冲刷,消除异味,完成临时菜市场整治。
9月13日开始,启动小区道路绿化带改造提升工程。9月底前,确保完成城中小区其他路段乱堆乱放整治。
(1)建立日常监管机制。温溪镇落实2名专职人员对该小区进行定点管理,每日至少巡查3次以上;结合“四个平台”建设中的综合执法平台和市场监管平台,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及网格员职责要求;行政执法局做好对小区专职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加强对该小区的重点巡查;温溪镇、行政执法局和市场监管局继续联合执法,对新出现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坚决防止反弹,保证取缔到位。
(2)加强日常保洁。温溪镇环卫所加强对该小区的垃圾清扫和清运力度,严格落实8小时保洁要求,做到垃圾早晚及时清运。
(3)强化宣传引导。温溪镇做好宣传和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居民自觉做好房前屋后卫生保洁,从源头上巩固整治成果。
1.丽水青田县船寮镇小垟村石井自然村的船寮养殖场废水直排小溪;2.小垟村小垟自然村的洪晓采石场噪声和粉尘扰民,废水直排小溪。
1.关于养殖场废水直排问题。经查实,该养殖场场区已实行干湿分离、雨污分流,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猪尿、冲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污水管网进入储污池,废水产生量约10t/d,干粪和废水通过发酵制作成有机肥,实现零排放。9月12日,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养殖场周边唯一一条小溪(小垟坑)进行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未超标。但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场内储污池有少量废水渗漏。信访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其他问题。经查实,该养殖场批准用地面积为30530平方米,实际用地面积为26660平方米,实际用地范围与批准用地范围不一致,其中有3151平方米用地在批准范围之外,存在违法用地行为。
2.反映的采石场噪声和粉尘扰民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发现,该企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石料破碎车间为半封闭厂房,配有喷淋抑尘环保设施。经走访周边群众,反映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噪声和粉尘影响。
反映采石场的废水直排瓯江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实,该企业建有废水收集沉淀池,未发现废水直排瓯江现象。但存在厂区雨污分流不彻底,在暴雨等恶劣天气,初期雨水收集应急措施不到位,确有溢出厂区,流入小垟坑的情况。部分
属实1.县环保局于9月11日责令该养殖场立即组织修复储污池渗漏部位,已于9月12日整改到位;
2.县林业局于9月11日对该养殖场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于2018年3月12日前将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29690元,已收缴到位;
3.县国土局对该养殖场非法占用除林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82平方米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3640元,已收缴到位;
5.县政府已组织开展全县养殖场所污染防治大排查专项行动,强化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巡查监管联动机制,对发现的环保违法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进行铁拳治理。查处情况。
6.船寮镇政府于9月11日对砂场进行行政约谈,要求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立即整改,做到合法合规生产。县环保局于9月12日下发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对雨污分流不彻底、抑尘降噪措施不完善等进行限期整改。县国土局已于9月6日对该企业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于9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土地,并处罚款7.32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