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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08 06:21:50    浏览次数:18
导读

  您当前的位置: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产品供应跨境电商化妆品的三大改革政策解读  3、2017年5月12日起,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应取得进口许可批件。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

  您当前的位置: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产品供应跨境电商化妆品的三大改革政策解读

  3、2017年5月12日起,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应取得进口许可批件。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并调整行邮税政策。随后,2016年4月6日,财政部等11个部门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清单中明确列明“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除外”。

  一、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比如通过京东、天猫全球购的跨境产品);或者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下简称“一类商品”)

  二、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下简称“二类商品”)

  对于一类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此规定在2016年4月8日起实施。

  另外,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2017年5月12日起,要取得进口许可批件才能通过跨境电商交易。

  对于二类商品,仍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16年4月8日起按调整后的行邮税征收。行邮税由原来的四档(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对应税率分别为15%、30%、60%)。

 
关键词: 跨境版的化妆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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