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按照17%计算销项税额;至于轿车,按照上述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展开全部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按公司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大货车应当区分是何时购买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4%减半征收,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追问09后 给个人开17%普通发票? 如果买进时就是4%减半的呢?另外货车17%是因为经营用的吧?那电脑也是17%吗?追答按照《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9号文)的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见你买进时就是4%减半,如果自用了,再出售不适用于4%减半征收。
2009年以后,货车、电脑等你购进的时候可以抵扣进项税,出售的时候自然需要按17%计税,如果你购进的时候税务机关不允许你抵扣,那么出售的时候,自然应该是4%减半征收。当然如果是因为你自己的原因没有取得专用发票,那还得按17%计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