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做好《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以下简称《报告办法》)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按时填报“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的”企业,不得享受市级商务发展资金相关扶持政策。
(二)《固废法》第八章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餐饮企业(外卖)(含个体工商户)。其中,商品零售场所包括:商场(百货店、购物中心、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厂家直销中心)、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折扣店)、集贸市场等。
跨区域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填报,各分支机构不再重复填报。购物中心内独立经营的超市和提供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需根据其行业类别自行填报,购物中心开办者不汇总其场内独立经营的超市、外卖企业数据。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汇总相关信息后统一填报。餐饮企业填报数据为企业使用、回收的全部数量,无需进行堂食、外卖业务划分。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餐饮企业(外卖)报告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
报告周期为半年,初次报告期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另外,根据商务部要求,为做好历史数据比较,初次填报时,可将上期数据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一并填报),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在报告期结束后的30日内完成。
各相关企业应在2021年1月30日前登陆网址:,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后,在国内贸易项下点击“绿色流通服务”,选择“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应用”,即进入注册、报告界面。并按要求报告相关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