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告是企业唤起消费者需求,获其好感,并促使其产生购买行为,最终扩大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利益促使下,企业自然希望广告可以抓住受众的眼球,自家产品能印在消费者的脑海里。因此,广告在策划和制作过程中,便会追求新奇性、冲击力与震撼力。
然而,部分企业盲目追求所谓的话题性,置社会伦理于不顾,极尽恶俗炒作之能事,偏离主流社会的轨道。必胜客的这段广告就有此嫌疑。广告中虾球戴着墨镜、拄着盲杖,刻意强化了关于视觉障碍人士的呆板形象,涉嫌歧视;而广告语中拖长尾音的“虾球”一词,利用“虾”与“瞎”谐音的噱头,明显对视觉障碍群体含有贬低与侮辱的意味。
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与良好风尚,不能冒犯特定群体,这是道德伦理的底线。《残疾人歧视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媒介或其他方法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广告法》也有“广告不得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条款。必胜客的做法,既违背公序良俗,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丁俊杰教授曾说:“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做的广告肯定只对他的企业有利。企业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有什么样的广告。”站在经济效益的角度看,企业若为追逐利益而在广告中歧视某一群体,必将因缺失社会责任感而最终被消费者抛弃。企业投放歧视性广告,短期内可能收获知名度,但这一损害社会道德建设的举动,永远不可能有美誉度支撑。
该反思的,不只是必胜客。必胜客的这条广告,从创意到制作,从审批到投放,再到最终的播出,要经历多个环节。但是,竟没人意识到会给视觉障碍人士带来伤害。这说明,歧视已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式的举动了。实际上,日常生活中,对于特殊群体的显性与隐性歧视无处不在,比如,电视晚会节目中,对农民、对残障人士无休止的取笑。缺少对残障人士足够的尊重,已成社会之疾,这也难怪,不少城市中的盲道,要么是闪电形的,要么直通阴沟河道,要么停满自行车。
对“必胜客事件”,一方面要对企业予以谴责,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权,提高执法力度,对涉事企业予以惩处;另一方面,我们每个人都要审视自己,从我做起,增强意识,创造条件,让诸如视觉障碍人士之类的特殊群体能够真正平等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记者 潘抒捷)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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