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上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姚国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国刚伙同董洪文(已被执行死刑)为聚敛钱财,称霸一方,自1996年起纠集数名有前科劣迹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以团伙位于辽宁省阜新市海州街、山中小区、开源小区的住宅和西市场、矿工街、马家店等处的租房以及天缘洗浴中心、中林国际酒店等处的包房为聚集、活动场所。为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及支付组织成员的工资、奖金、租房等费用,董洪文领导、指挥组织成员通过暴力手段垄断肉食品行业、排挤竞争对手、开设赌场、非法采矿、恶意拖欠他人借款、霸占他人货款等方式攫取非法利益数百万元。多年来,以董洪文为首的犯罪组织在阜新市等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打击报复证人、妨害作证、非法持有、弹药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并致一人死亡、四人重伤、三人轻伤,在阜新市等地造成重大影响。被告人姚国刚为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长期跟随董洪文,为该组织利益实施犯罪活动,其中因帮助董洪文伤害焦方权、隋满曾得到过董洪文给予的一处楼房。
董洪文与焦方权(被害人,男,殁年35岁)、隋满(被害人,男)因琐事产生积怨。2000年1月15日,姚国刚等人持刀冲入王铁家。董洪文用刀砍击焦方权头部及手腕部,张利峰、张威、李岩用枪射击焦方权腿部数枪。姚国刚、朱春军用刀砍隋满头部及其他部位,董洪文、张威、张利峰、王铁射击隋满腿部数枪。经法医鉴定,焦方权生前系被他人用散弹猎枪射击左小腿,造成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胫后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隋满外伤性休克,左小腿截肢,构成重伤;右小腿骨折及头部外伤,构成轻伤;隋满之伤情构成五级伤残。
被告人姚国刚于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因此对该案证人张浩(被害人,男,时年29岁)怀恨在心,后将此事告诉了董洪文。2006年冬季的一天,董洪文、付强、王鸿宇、龙云亮(均已判刑)等人在东方温泉洗浴中心遇到张浩,董洪文打电话通知姚国刚后,将张浩胁迫至西出口开发区附近的路边,姚国刚赶到后与付强、王鸿宇、龙云亮等人将张浩打伤。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国刚参加同案犯董洪文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该组织利益或组织者、领导者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姚国刚等人在同案犯董洪文的纠集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起犯罪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姚国刚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姚国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姚国刚出于报复目的伙同他人殴打证人张浩,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本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国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后,被告人姚国刚已赔偿被害人张浩的经济损失2000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上述犯罪活动对阜新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