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圣民,19年出生,曾担任濉溪县濉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在2008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周圣民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约400万元,因犯,日前,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
2008年7月至2016年4月,周圣民在担任濉溪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计3628454元、价值计95000元购物卡、梅花牌手表一块、苹果平板电脑一台、红木餐桌椅一套,另借其儿子结婚、孙女办满月酒之机等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礼金21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认为,周圣民在担任濉溪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款项计3628454元、价值计95000元购物卡、梅花牌手表一块、苹果平板电脑一台、红木餐桌椅一套,另借其儿子结婚、孙女办满月酒之机等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礼金21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在土地使用证办理、征地、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
周圣民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周圣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近亲属主动退赃,周圣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判决周圣民犯,判处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显示:2016年5月12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报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逮捕濉溪县濉溪镇原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周圣民(副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