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展开全部特殊用途化2113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5261毛、美乳4102、健美、除臭、1653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此类化妆品的定义及生产经营做出明确规定,这9类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上市,其介于化妆品与药品之间,是含有药效成分的化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