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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际林与被告广东省增城市旺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增城市容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增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38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4月
原告黄际林与被告广东省增城市旺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增城市容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增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38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际林申请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准许。后通知其预交仍未预交。本院裁定:本案按黄际林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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