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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17 04:36:35    浏览次数:21
导读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否

  7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如是,是否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是

  11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否

  15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否

  17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是

  18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是

  (1)对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是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是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 是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是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未采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独立董事核查该定价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意见并披露 是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分期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当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是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是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是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是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是

  23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是

  24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是否不少于3家 不适用

  26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1年 不适用

  28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不适用

  35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不适用

  36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是

  37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是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否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是

  38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不适用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北京首都在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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