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3年5月11日,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电器”)披露了你签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在该《声明》中,你作出了如下陈述:“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同月27日,你当选正泰电器独立董事。但是,事实上,截止今日,你仍未按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2.5条、第3.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第9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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