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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墓用火酿灾害 祭祖者被判处徒刑又赔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30 17:11:05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浏览次数:738
导读

2021年9月18日(禁火令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携带鞭炮、香烛等祭祖用品前往连城县塘前乡上琴村一山场扫墓祭祖。鉴于被告人邓某某无条件自行及时有效修复被毁山林,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009.76元。

中新网福建连城3月30日电 (陈立烽 陈玮 丘群美)清明将至,不少人都准备回家祭祖,但文明祭祀的倡导却万万不能忘。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30日披露,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祭祀燃放鞭炮蜡烛导致的失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民法典》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某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009.76元。

2021年9月18日(禁火令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携带鞭炮、香烛等祭祖用品前往连城县塘前乡上琴村一山场扫墓祭祖。邓某某在祭祖时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香烛并燃放鞭炮,继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6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079.4元。

次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取得上琴村委会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禁火期内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邓某某的失火行为损毁了森林资源,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致使该区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遭受危害,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人民群众追求优美生态环境的权利。被告人邓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复植补种,恢复森林原状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邓某某无条件自行及时有效修复被毁山林,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009.76元。(完) 【编辑:苏亦瑜】

 
(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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