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日本在中国大肆发行债券,用以筹措军用资金。这类债券的图案多是飞机、大炮、战车、军旗等,显示出日军的侵略野心。债券发行数量相当庞大,品种也五花八门。看债券名字,就知是为侵略服务的,如大东亚战争国库债券、大东亚战争特别国库债券、大东亚战争报国债券、战时债券、支那事变国库债券等。不过,这类债券中有一个比较特别的现象,即一部分债券上加盖了“中华民国已登记”印章。日本债券为何要加盖中华民国政府的印章?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后,才明白其中的来龙去脉。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中国作为战胜国终于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随后,中国按照国际惯例要求日本赔偿。1945年10月8日,当时的国民政府公布了《收复区政府债券及敌伪债券库券紧急处理办法》,该“办法”的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日本债券的处理。“办法”宣布,日伪组织以前在沦陷区发行的各种债券及库券,自即日起一律禁止,听候处理。同时电令各收复区司令长官及省市政府先行公告,并分电各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及四行两局转饬和照。同时布告收复区:
“我国人民,凡持有敌伪债券、库券者,限于规定期限内,向当地央、中、交、农四行申请登记,将原券缴存,掣取收据,听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