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谁赔? 【案情概要】2016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经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综上,车辆买卖过户是登记对抗要件,不影响买卖合同成立,但是第三人往往是根据车辆登记信息找赔偿义务人,所以在实践中,此种情况一般是由实际登记者承担赔偿责任,小编提醒,在实践中,车辆买卖要及时过户,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华律网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明确规定,转让拼装车、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典》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表达技术上稍有差异,《典》的表达更加准确:
新兴县局交通大队经现场勘查和,于2015年3月4日作出新公交认字(2015)第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杨*乾使用失效的机动车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二轮摩托车借道通行没有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该宗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款、第二十一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款的规定。李*谋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过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该宗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鉴于杨*乾的交通行为在该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情度较重,李*谋的交通行为在该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情度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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