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市容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区域内停放机动车时,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放非机动车时要在规定区域内摆放整齐。
二、在停车泊位上停放机动车时,应当按照停车泊位内箭头指示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骑轧泊位标线、逆向停放。
四、严禁未办理通行审批手续的大型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进入县城管控街道。已办理通行手续的重点车辆严格按照审批路线行驶,禁止大型车辆停放在轿车专用泊车位、未施划停车位的路沿石上。
五、消防通道是消防车通行的专用通道,是绿色通道,更是救援通道,安全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违法停车。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占用、损毁、涂改停车泊位,严禁沿街商户长时间占用公共停车资源,严禁在停车泊位内摆摊设点,进行修车、洗车、买卖二手车等经营活动, 对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僵尸车,将由公安交管部门强制拖移。
九、行人应文明出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严禁随意横穿马路、闯红灯、在机动车道上追逐打闹等行为。
卫生城市的创建、交通秩序的维护离不开每一位市民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停车,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