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企业主体应当完善车辆的索证索票制度、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推动二手车买卖流程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二手车流通企业主体应当诚实守信、按规经营,不应存在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二手车流通企业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公共交通秩序,不应存在占道经营、乱停乱放、损坏城市道路等影响城市形象的行为。
(一)商务部门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及二手车流通企业主体网上备案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行业发展统筹规划;
(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二手车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虚假广告、串通涨价、行业垄断、合同违法、虚假宣传等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绿化带、辅路和公共用地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清理,对二手车流通企业主体牌匾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展二手车经营和宣传的违法行为;
(四)公安部门严格把好二手车转移登记关,维护市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协调车管所入驻合法合规且真实进行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二手车交易后转移登记手续;交警部门依法查处在二手车转移登记中发现的违法车辆,负责对二手车流通企业主体妨碍公共交通秩序、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等不规范现象进行整治;
(五)税务部门对从事二手车流通企业主体依法征收税款,规范发票管理,查处偷逃税款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二手车流通企业主体,要按照市场监管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要求,快捷高效办理主体登记,不增设限制条件。鼓励创新经营模式,引导和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
第十九条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广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从源头上规范合同当事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监督管理,重点查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对以欺骗、隐瞒、误导等手段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法从严打击。
第二十条将二手车流通企业主体纳入政府部门的诚信建设体系,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经营者信用档案,完善二手车流通行业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推动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引导二手车流通企业主体诚信经营、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待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后本办法也将适时调整。白山市现已取得经营资格的二手车流通企业主体应自本《暂行办法》下发一年内完成企业自查整顿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