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彭某、王某1、李某2相互邀约盗墓,四人找到被告人夏某带路,五人于当晚到宜宾市叙州区一座合葬墓处,盗掘了该座坟墓及旁边一座坟墓后离开现场。
2021年3月23日晚,被告人陈某、王某1、卢某等人共同商议后,乘车到宜宾市兴文县盗掘一座坟墓,在盗得两个罐子后离开现场。
2021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2驾驶摩托车搭载王某1、李某1到屏山县处,三人将一座墓掘开后,王某2钻进墓室盗得一翡翠手镯,三人将盗洞回填后离开现场。
2021年7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驾驶越野车搭载被告人王某1、李某1、彭某到屏山县盗掘坟墓未果。次日凌晨,四被告人来到屏山镇冯家祖坟实施掘墓,张某进入石棺寻找物品未果后,四人离开现场。
2021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越野车搭载被告人王某1、王某2、李某1、彭某到屏山县盗掘王家祖坟后离开现场。
2022年3月1日,屏山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王某1等九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十一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中国是著称于世的文明古国,现存于地上地下的文物极为丰富,是中华民族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也是整个人类文明发展的宝贵财富。
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不仅造成文物严重流失,而且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失去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破坏。因此,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依法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保护和利用好这些文化遗产,对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树立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