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通过。因此,安全生产法首次实施的时间是2002年。
①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②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