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共同开发市场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合作的优势,通过友好协商,就授权乙方在 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 区域内及 铁路 系统内排他地销售甲方XXXXXX专利产品 及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就其拥有专利的产品,授权乙方在 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 区域内及 铁路 系统内进行销售。在双方合作期间,甲方不得授权乙方外的第三方或自行,以任何名义在上述区域和系统内以任何形式销售合作的专利产品。
2.甲方可根据产品的市场反应和销售状况,在乙方达到的情况下,委托乙方进行产品零部件的生产和成品的组装等生产工作。双方采用“甲方以技术入股、乙方以资金入股”的方式,进行合作。
2.双方合作产品的价格按上表中的合作价格确定,甲方应当按上述价格保证供货。甲方不得单方提高合作价格,或以任何方式拒不供货。
1.甲方保证其是经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市场主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能力。合法拥有专利权、 品牌的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2.甲方生产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作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及甲方企业标准。并提供合作产品的合格证、专利证明等标志、标识。
3.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授权乙方在合作区域和系统内销售甲方产品。 4.甲方对产品进行符合产品运输、储存要求的包装;提供运输服务;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销售行为进行监督。 6.甲方有权取得乙方支付的价款。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订货需求,可通过传真、邮件等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按乙方订货通知要求发货。
2.甲方应保证有充足的货源储备,乙方订货量在金额在 (含)以下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供货通知后 小时内完成相应货物的发货;乙方订货量在以上或订货金额在 以上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供货通知后日内完成相应货物的发货。
1.甲方提供运输服务,负责将产品运输到乙方的地点,完成交付。乙方订货数量达到或金额达到,运费由甲方承担。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超出甲方授权的区域实施代理销售行为的;
(2)拖欠甲方货款达到 万元且超过 天的; 2.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合作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争议,遭到投诉或起诉; (2)不能以合作价格向乙方供货的;
1.甲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金额的%支付乙方违约金;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支付甲方违约金。 2.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存在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另行赔偿。且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有关债权及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劳务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条款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的条款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