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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团伙盗掘20余座古墓案宣判 14名盗墓者被依法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11 00:05:59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浏览次数:514
导读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杜某荣、高某、郭某等人时分时合,在合水县盗掘古墓葬29座,盗得文物42件。公诉机关同时委托甘肃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站对被盗墓葬品名称和保护级别进行鉴定:其中6件为三级文物,其余36件为一般文物。

6月1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团伙盗掘20余座古墓案宣判,14名盗墓者被依法判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中新网兰州6月10日电 (记者 徐雪)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0日发布消息称,自2018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杜某荣等14人盯上了位于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子午岭林区深处的墓葬群,试图通过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大发不义之财。经审理,对各被告人判处一年五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1月4日,庆阳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向子午岭林区法院就该案提起公诉。子午岭林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杜某荣、高某、郭某等人时分时合,在合水县盗掘古墓葬29座,盗得文物42件。经委托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墓葬进行鉴定:其中3座为战国晚期墓葬,8座为汉代墓葬,18座为古墓葬。盗掘活动对墓地本体影响较大,对墓地的完整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对墓葬所蕴含的科学价值和研究价值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该地区历史文化和考古研究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失。

公诉机关同时委托甘肃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站对被盗墓葬品名称和保护级别进行鉴定:其中6件为三级文物,其余36件为一般文物。(完) 【编辑:刘星辰】

 
(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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