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7项法规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个人破产条例立足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在适用对象、破产程序、债务人行为限制等方面制定条款,具有颇多制度创新。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聚焦制度创新,在投资贸易、金融服务、法治建设等领域持续探索和突破,例如支持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模式创新、赋予前海管理局更大自主权等。
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创新提出“非违规不干预”的管理模式,对境外投资者逐步放宽或取消准入限制措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