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运动橡胶地板工厂按照《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各级各类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而推荐性标准则由供需双方协议执行。《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第6.1.3规定,前言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内容:……c)标准代替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的说明。给出被代替的标准(含修改单)或其他文件的编号和名称,列出与前一版本相比主要技术变化。……h)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国家标准中只提到了新的标准“代替”旧的标准,但“代替”到底是废止还是不再施行,我国目前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强制性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发布即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代替等同于作废,在新标准施行后,旧标准同时废止,不得在以后的工作中再引用旧标准。而推荐性标准由供需双方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在新的标准不能满足需要时(例如要求放宽或者不再要求),可以在合同中指明按照旧标准的规定生产。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